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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文化志愿者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16-09-14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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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株洲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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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株洲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文化需求,积极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下称文化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作用,促进文化志愿者组织的建设发展,结合文化志愿者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制订以下相应管理制度。

一、目的宗旨

指导和推动全市文化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建立一支有一定规模、具有较高素质的文化志愿者队伍,缓解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人手不足的矛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导文化志愿者自愿参与、义务工作、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在全社会营造“传递爱心,传播文明”的氛围,共同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二、主要原则

1.坚持依法组建、科学管理的原则;

2.坚持自愿参与、义务服务的原则;

3.坚持统一指导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

4.坚持公益服务、就近服务的原则。

三、文化志愿者概念与主要服务场所

文化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文艺技能等,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和帮助的人。与普通志愿者不同之处在于,文化志愿者的专业性更强,强调公益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志愿者的主要服务场所为政府文化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影剧院、音乐厅等)。

个人或团体经文化志愿者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后,即可成为注册文化志愿者或文化志愿团。

四、主要职责

文化志愿者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以文艺辅导为主,深入社区、农村开展“社区文化辅导”工作。

2.展示文化建设成果。以讲座、培训为主,面向基层群众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和文艺辅导。

3.协助组织大型文化活动。

五、招募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2.热爱公益事业,自觉践行志愿服务精神;

3.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有集体荣誉感;

4.具备一定的文化专业知识或文艺专长;

5.身体健康,每年自愿参加一定时间的文化志愿服务。

六、招募与培训方式

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1.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2.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招募程序:有意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携身份证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填写《厦门市文化志愿者报名表》或通过网络报名;报名者经由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批准确认,即为注册文化志愿者。

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招募的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来完成,培训内容根据文化志愿者承担的工作情况进行相应制定。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权利与义务

(一)文化志愿者的权利

1.以文化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文化志愿者组织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3.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6.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7.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二)文化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3.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自觉维护文化志愿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5.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6.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激励措施

鼓励和表彰优秀文化志愿者,建立文化志愿者激励机制。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建立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依据。

1.文化志愿者可优先享受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参加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

2.经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评选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关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

3.文化志愿者组织平时关心文化志愿者的工作与生活,为他们提供愉悦和谐的工作环境。努力创造条件,使文化志愿者尽快融入服务单位集体,创建本单位文化志愿者QQ群,设立文化志愿者论坛,组织联谊活动,加强文化志愿者联系与沟通,增强文化志愿者组织凝聚力。

4.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网站开辟“文化志愿者”专栏,对表现突出的文化志愿者予以宣传。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退出机制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1.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3.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4.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5.不服从服务单位工作安排,年累计缺岗次数达10次(含)以上,或年累计未请假缺岗5次(含)以上。

十、管理要求

1.厦门市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伍要围绕厦门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规划、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文化活动。

2.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部门或由专人负责文化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信息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每季度第一周将文化志愿者招募、文化志愿者服务情况向上级文化管理部门汇报。

3.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按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项目对文化志愿者实行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为文化志愿者建立包括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的个人档案。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4.加强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建立文化志愿者的培训上岗制,进行上岗培训合格后才安排上岗,并做好文化志愿者的定期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化志愿者的专业文化服务水平。

5.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为文化志愿者服务提供安全、卫生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6.加强文化志愿者的宣传推广。做好文化志愿者的公益宣传工作,弘扬文化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的高尚精神,表彰优秀文化志愿者,鼓励和吸引广大市民和外来建设者,尤其是有一定文艺专长和艺术才华的专业人士积极参与到文化志愿者行列中来。

7.除政府资助外,引导吸纳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商对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伍进行资助或捐赠,为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三斗巷,邮编:412100,电话:0731-2761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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